山东出台部门和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近日,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发《山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强化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规范审计行为,推动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监督合力。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并同步制定操作指南,从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方面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办法,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其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权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明确,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优先安排任期超过3年的审计对象,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社会关注度高的关键岗位内管干部,原则上任期内审计一次。《办法》提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争议解决、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要参考;健全内部监督的协作贯通及双向反馈机制,对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
《办法》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的机构,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审计协作机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一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内容。(记者 刘童 通讯员 袁征 陈妍)